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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从这些文件可以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文件终于发现了一个不征税的了,也就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股票溢价外的其他所得没有不征税规定,应当征税。同时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无免征规定。
总结:实务中,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一个比较大的争议点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投资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部分地区征管中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构成了纳税的不公平。
答:该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由此取得的跨国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将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企业在跨境经营过程中涉及转让定价的风险显著增加。
企业外派人员取得来源于境外两处以上所得时,如在工资薪金之外,取得劳务报酬、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外派人员由于不知晓相关政策,存在未按规定自行申报的风险。
十二、境外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居民个人行权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了自身发展及留住人才实行股权激励,持有股票期权、认购权的人员,在行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开市场价的差额,对该笔行权所得,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潜在风险。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应建立股权激励台账,记载授权对象、授权数额、授权时间、施权价、行权时间、行权条件、行权数量、行权时每股市价等信息。对于个人行权时取得的收益应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专家分析:选择权也是一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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